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35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3563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KHANPHON.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99年度聲沒字第5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拾包(合計淨重壹點肆捌叁玖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KHANPHONARKHOM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99年1月6日以98年度毒偵字第701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該案查扣之甲基安非他命(聲請書誤載為安非他命)10包(驗後淨重1.4839公克),經檢驗為第二級毒品,爰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前因涉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案件,為警於98年9月18日23時30分許,在臺北縣土城市○○路○段○○號4樓查獲,並當場扣得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0包(均呈白色透明結晶狀,合計驗前淨重1.484公克,驗後淨重1.4839公克),嗣被告施用毒品部分因觀察、勒戒執行完畢,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9年1月6日以98年度毒偵字第701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而前開扣案之白色透明結晶10包,經送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檢驗結果,確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為第二級毒品,亦有該中心98年10月7日航藥鑑字第0985091號毒品鑑定書1份在卷可證,是依前揭規定,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另鑑驗耗損之毒品因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7月30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楊筑婷以上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傅淑芳中華民國99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