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2年監簡字第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監獄行刑法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2年度監簡字第2號上訴人即原告 劉育華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法務部○○○○○○○間監獄行刑法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2年5月12日所為判決,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有下列應補正事項: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及監獄行刑法第114條第1項規定繳納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尚未據上訴人繳納。
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如欲由監所保管之保管金支付,應逕向監所申請,勿誤向本院聲請,以免延誤期間,影響權益。
二、上訴狀未載明上訴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235條第2項、第236之1、第236條之2第3項、第245條第1項規定,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補正所指摘本院第一審判決有何違背法令處之上訴理由(並附具繕本)。如未為補正,亦屬上訴不合法,本院依法不另命補正,將逕駁回上訴。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6月15日
行政法庭法官張軒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15日
書記官林憶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