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0年度投簡字第8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0年投簡字第8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妨害兵役治罪條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0年度投簡字第80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文翔上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偵字第16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李文翔意圖避免教育召集,應受召集,無故逾應召期限二日,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之理由:㈠核被告李文翔所為,係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
4款之意圖避免教育召集,應受召集,無故逾應召期限2日之罪。
㈡審酌被告意圖避免教育召集,應受召集,無故逾應召期限2
日,對國防兵員召集之有效實現,維護後備軍人召集制度生有損害;且犯後飾詞否認犯行,態度非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應適用之法條:㈠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
㈡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
㈢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
四、如不服本件簡易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張姿倩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0年4月21日
南投簡易庭法官孫于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林佩儒中華民國110年4月21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所適用法條: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6條意圖避免教育召集或勤務召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捏造免役、除役、轉役或免除召集原因者。
二、毀傷身體者。
三、拒絕接受召集令者。
四、應受召集,無故逾應召期限二日者。
五、使人頂替本人應召者。無故不參加點閱召集,或意圖避免點閱召集,而有前項第1款至第3款及第5款行為之一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9萬元以下罰金。
國民兵為避免應召集輔助軍事勤務犯第1項之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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