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5年度雄簡字第3731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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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筆錄
原 告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下1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雄簡字第3731號清償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95年6月29日下午2時44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
第三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嘉惠
書記官 林宜正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壹萬零壹佰伍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
五年四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九點三四計
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
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違約金未給
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據、約定書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
,被告經合法通知到場表示有申辦本件貸款,但已依期從存
摺中扣款繳納,故原告請求之金額數目有誤等語抗辯,原告
則表示金額數目經查證無誤,已如縮減之訴之聲明,將再與
被告私下協商,本院依據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
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
表明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9 日
法院書記官 林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