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交聲字第19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聲明異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100年度交聲字第1993號原處分機關臺北市政府警察局異議人即受處分人 張新民 上列異議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於民國100年7月26日所為之處分(北市警交裁計字第Z00000000000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處分撤銷。
理由
一、原處分意旨略以: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張新民領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核發之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證號:A013065號),因未依規定期限參加執業登記證查驗,逾期6個月以上,為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於民國100年7月26日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6條第3項規定,以北市警交裁計字第Z00000000000號裁決書,廢止異議人之執業登記證,並自廢止日起1年內不得申辦執業登記。
二、異議意旨略以:異議人前往交通大隊辦理受雇時始知悉其未依限參加執業登記證查驗,且逾期6個月以上,然異議人未曾接獲通知需辦理查驗,且縱有違反規定,亦應受罰鍰之處罰即已足,現廢止異議人之執業登記證,並自廢止日起1年內不得申辦執業登記,處罰過重,危害異議人之生計云云。
三、按處理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有關文書送達之程序,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5條訂有明文。又送達,於應受送達人之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為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准為公示送達;無人為公示送達之申請者,行政機關認為有必要時,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當事人變更其送達之處所而不向行政機關陳明,致有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行政程序法第72條第1項前段、第78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係屬具法律效力之書面行政處分,依行政程序法第100條及第110條規定,應合法送達受處分人始生效力。未經合法送達者,固對受處分人不生效力,惟因已具備行政處分之外觀,自應撤銷該裁決處分,退由原裁決機關另為適法之處置。再按,依一定之事實,足認以久住之意思,住於一定之區域者,即為設定其住所於該地,為民法第20條所明定,是我國民法關於住所之設定,兼採主觀主義及客觀主義之精神,必須主觀上有久住一定區域之意思,客觀上有住於一定區域之事實,該一定之區域始為住所,故住所並不以登記為要件。又戶籍法為戶籍登記之行政管理規定,戶籍地址乃係依戶籍法所為登記之事項,戶籍地址並非為認定住所之唯一標準,核先敘明。
四、查異議人未依規定辦理99年度之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年度查驗,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於99年11月8日,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6條第3項前段規定,掣單舉發(單號:北市警交字第AEY609333號),並以異議人之戶籍址臺北市○○○路○段○○○巷○○弄○號2樓為應受送達處所,交郵以為送達,再由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於100年4月11日以北市裁催字第裁22-AEY609333號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裁處異議人罰鍰1,200元,因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由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於6月14日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規定,辦理公示送達,此有該舉發通知單、裁決書、郵局大宗掛號函件聯影本及臺北市政府100年6月29日出版之第120期公報在卷可考,是可認異議人於該時已遷移住居所,而有應受送達處所不明之情形。然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於100年6月22日,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6條第3項後段規定,另行掣單舉發時(單號:北市警交大字第AEZ178065號),仍以異議人之戶籍址臺北市○○○路○段○○○巷○○弄○號2樓為應受送達處所,交郵以為送達,再於100年7月26日以北市警交裁計字第Z00000000000號裁決書,廢止異議人之執業登記證時,以同址交郵以為送達,經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臺北郵局分別於同年7月27日、28日投遞,因未能妥投,於7月29日發交敦南郵局招領,又因招領逾期,由臺北郵局於8月17日退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大隊簽收,此有該舉發通知書、裁決書、郵局大宗掛號函件聯影本、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臺北郵局100年9月7日北二投字第1000020776號函及檢附之掛號郵件簽收清單、蓋有招領逾期郵戳之信封影本等附卷可考,是異議人既已有應受送達處所不明之情形,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本應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規定,辦理公示送達程序,本件裁決書之送達始為適法。詎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未提出任何有關踐行公示送達程序之相關資料,以資證明其送達程序之完備,其送達自非適法,依前揭法律說明,該裁決書對異議人尚不生效力,而應予撤銷,並退由原處分機關另為適法之處置。
五、依道路交通事件處理辦法第19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2月13日
刑事第14庭法官楊坤樵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鈴芬中華民國101年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