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基簡字第4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不當得利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基簡字第456號原告 方鈺伯 被告 謝秉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及同項但書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12萬元及遲延利息,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31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1,220元,該裁定已於111年4月11日送達原告之住所,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送達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答詢表在卷可憑,原告之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5月25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5月25日
書記官陳柏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