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281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281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2812號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債務人 陳文奇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15日所發之支付命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支付命令原本及正本中關於當事人欄「…麥寮鄉瓦 村霄仁 厝…」之記載,應更正為「…麥寮鄉瓦村霄仁…」。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定。
二、本院上開支付命令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5月28日
司法事務官陳崇漢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聲請人毋庸具狀聲請。
二、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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