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補字第194號
原 告 劉菖輪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履行協議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陳欣宜 、陳政
弦發支付命令(本院109年度司促字第31298號),惟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萬元,依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
2條規定,應徵裁判費2,1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
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600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于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