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11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11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1161號原告 蔡昌琪 訴訟代理人 許華堯 律師被告 張可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兩造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主張兩造於96年7月6日兩願離婚,被告並依離婚協議書承諾願每月給付新台幣18,000元之扶養費,惟被告迄今未付分文等情,是本件屬扶養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2條前段、第3條第5項第12款之規定,應由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8月30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藍家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8月30日
書記官邱慧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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