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0年度催字第39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0年催字第39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13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公示催告九十年度催字第三九三號
聲請人甲○○
一、右聲請人因遺失附表所載之支票,聲請公示催告,應予照准。
二、現持有前項支票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或新聞紙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支票,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該支票,本院將宣告該支票為無效,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三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周淡怡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三日~B法院書記官趙崇彬~F0~T40┌──────────────────────────────────────────────────────┐│支票附表:九十年度催字第三九三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拓技科技股份有限公│台灣銀行頭份分行│九十年七月三十一日│叁萬捌仟捌佰貳拾│AL五七二二六一││││司 李明順 │││伍元│七││├─┼─────────┼─────────┼───────────┼────────┼────────┼──┤│2│拓技科技股份有限公│台灣銀行頭份分行│九十年六月三十日│捌萬捌仟貳佰元│AL五七二二五五││││司李明順││││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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