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23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12375號債權人 李崇榮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劉瀞云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
二、釋明對債務人劉瀞云請求依據(所附之支票影本所示,其發票人為日弘營造有限公司,劉瀞云僅為其法定代理人)。
三、提出支票背面影本。中華民國108年6月2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佳誼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