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3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326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院於民國96年4月17日據其起訴狀訴之聲明核定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裁定補繳裁判費30,700元在案。查原告於96年4月14日遞狀聲明其請求被告賠償金額共計9,151,00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核定為9,151,000元,共計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1,684元,除已裁定補繳之裁判費30,700元外,裁定原告應再補繳裁判費60,98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4月1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曾啟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4月19日
書記官王月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