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69號
原告 巫冠宜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聲請人補繳聲請費。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聲請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調解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4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彭淑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4月7日
書記官鄧雪怡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69號
原告 巫冠宜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聲請人補繳聲請費。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聲請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調解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4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彭淑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4月7日
書記官鄧雪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