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7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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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1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77號反訴原告即被告欣欣水電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吉源 訴訟代理人 藍明浩 律師上列反訴原告與全宏升企業有限公司間給付價金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主張反訴被告給付之混凝土,未符合雙方約定及反訴被告保證之品質,致反訴原告受有損害,依債務不履行及物之瑕疵等規定,請求反訴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794,343元,與本訴部分即原告主張被告向原告購買混凝土數批,均已給付完畢,被告尚未付清買賣價金,依買賣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價金1,423,745元,兩者訴訟標的並非相同,反訴原告依法應繳納裁判費,反訴原告提起本件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794,34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6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朱慧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6月5日
書記官黃婉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