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4年度單聲沒字第34號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聲沒字第34號

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劉庭均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13年度偵字第1841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執聲沒字第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及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玖佰貳拾元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所載。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有明文。末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有明文。是就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既為刑法絕對義務沒收之物,要屬刑法第40條第2項所稱之專科沒收之物,檢察官自得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

 ㈠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1841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民國113年6月18日起至114年6月17日止),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業經本院核閱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偵查、執行卷宗無訛,並有該緩起訴處分書、法院前案紀錄表附表可考。

 ㈡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係被告所有、置入選物販賣機臺陳列供不特定人選購之仿冒商標之商品一情,業據被告於警詢、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單筆詳細報表(商標00000000、00000000、00000000)、鑑定報告書、台灣耐基商業有限公司112年2月16日函、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估價表、檢視書、產品鑑定書、扣押物品相片對照表在卷可參。揆諸前開規定,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應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宣告沒收之。

 ㈢又被告之犯罪所得新臺幣3,920元業經其自行繳回而扣案,有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物品清單、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贓證物款收據、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扣押物品清單在卷可查,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

 ㈣從而,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顏碩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謝佳君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

附表:

編號

品名

數量

商標權人

1

仿冒「ADIDAS」商標圖樣之拖鞋

5雙

德商阿迪達斯公司

2

仿冒「NIKE」商標圖樣之拖鞋

11雙

荷蘭商耐克創新有限合夥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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