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9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962號原告 蔡侑伶 訴訟代理人 黃清濱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東明 、臺北市立聯合醫院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佰伍拾玖萬叁仟零陸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陸仟伍佰肆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8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月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31日
書記官吳帛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