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3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383號原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熊明河 被告 蘇斯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依「借貸契約」向被告請求清償借款,而兩造曾約定如因契約涉訟時,同意以臺灣臺北第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此有「借據」及「約訂書」(管轄約款為約定書第23條)影本各2件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第24條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今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本件係由原告聲請發支付命令,因被告異議而視為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資合法。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1月11日
民事庭法官林金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1日
法院書記官林建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