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1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台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166號聲請人台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建助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字第6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建助所犯如附表所示犯罪,就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林建助所犯如附表所示犯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確定在案。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二、適用的法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
中華民國106年3月10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林輝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蔡嘉萍中華民國106年3月10日附表:
受刑人林建助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點二五毫克以上│├──────┼───────────┼───────────┤│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5年9月11日│105年5月4日│├──────┼───────────┼───────────┤│偵查機關│雲林地檢105年度速偵字│雲林地檢105年度撤緩偵││年度案號│第1200號│字第166號│├─┬────┼───────────┼───────────┤│最│法院│台灣雲林地方法院│台灣雲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5年度虎交簡字第307│105年度六交簡字第479││實││號│號││審├────┼───────────┼───────────┤││判決日期│105年10月3日│105年12月16日│├─┼────┼───────────┼───────────┤│確│法院│台灣雲林地方法院│台灣雲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5年度虎交簡字第307│105年度六交簡字第479││決││號│號││├────┼───────────┼───────────┤││判決確│105年10月26日│106年1月16日│││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是│是││罰金之案件│││├──────┼───────────┼───────────┤│備註│雲林地檢105年度執字第│雲林地檢106年度執字第│││3480號│604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