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40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403號聲請人 林宏 德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5年11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票據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前經聲請公示催告,並刊登於民國105年5月13日新聞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票據,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票據無效等語。
理由
一、附表所載之票據,業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230號公示催告在案,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卷卷宗,查核無訛。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5年9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票據,聲請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1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何宗霖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日
書記官許婉茹┌──────────────────────────────────────────────────────┐│支票附表:105年度除字第403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受款││號││││(新台幣)││人│├─┼─────────┼─────────┼───────────┼────────┼────────┼──┤│00│ 謝銘環 │八德市農會│101年8月31日│14,700元│FA五二一0四六│林宏││1│││││九│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