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度附民字第2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附民字第2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蔡奉典 律師被告乙○○
(上列被告,因民國96年度上訴字第1969號殺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9月5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李璋鵬
法官郭同奇法官蕭錦鍾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顏子良中華民國96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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