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5年度埔簡聲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埔簡聲字第15號
聲 請 人 興中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乙00000000
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將聲請人於民國九十五年八月四日對相對人所發台中法院郵局
第○九六一九號存證信函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相對人遷移新址,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以致
原件退回,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提出戶籍謄本、存
證信函及回執各乙件為證,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
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2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李立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張巷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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