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59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訴字第598號原告 曾逸嫻 被告得利雲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游阿昆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於105年5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確認原告與被告間監察人之委任關係不存在。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原告於105年2月間收到本院民事庭通知書,內容告知伊為被告公司監察人,然其從未投資被告公司,亦未擔任被告公司監察人,爰提起本訴等語,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被告公司變更登記表為證;又被告經合法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書狀答辯以供本院斟酌,綜上事證,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訴請確認與被告間監察人之委任關係不存在,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華民國105年6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梅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5年6月14日
書記官方蘭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