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4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405號原告 方宥凱 上列原告與被告 蔡冠霆 間因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萬9,700元(即系爭房屋之房屋稅評定現值),是以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起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6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金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6月28日
書記官陳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