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投簡字第4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投簡字第421號上訴人即被告 廖振權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5年9月30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105年度投簡字第421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上訴期間為10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提起上訴,應以上訴書狀提出於原審法院為之;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49條前段、第350條第1項、第362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再對於簡易判決之上訴,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3項之規定,準用上開關於上訴之規定。
二、上訴人即被告廖振權(下稱被告)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5年9月30日以105年度投簡字第421號判決後,已於105年10月11日將判決正本送達於被告之住所,由被告本人親自收受,此有送達證書1份附卷可稽,是本案判決業於000年00月00日生合法送達於被告之效力。倘被告對本案判決不服欲提起上訴,其上訴期間應自105年10月12日起算10日,於同年10月21日屆滿。惟被告遲至105年10月24日始具狀向本院提起上訴,有刑事上訴狀及其上所蓋本院收發室收件印戳章可稽,依前揭說明,其上訴已逾越上訴期間,即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且無從補正,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第3項、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日
南投簡易庭法官顏代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儀芳中華民國105年1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