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4年度聲保字第3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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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4年聲保字第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保字第38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松齡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松齡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松齡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業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在案,受刑人經入監執行後,嗣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核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14年3月14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黃紀錄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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