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小字第516號
原 告 張渝靖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文駿 間損害賠償事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
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109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41號)。查
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5萬7,725元,其中手機
維修費5,595元非屬附帶民事訴訟範圍,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繳納裁判費1,000元,逾
期不繳,即駁回該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綉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1 日
書 記 官 徐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