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607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607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6072號債權人 游朝明 債務人 洪志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陸拾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向債權人借款,並交付支票由債權人收執,詎料屆期該支票竟遭退票,屢經催討,仍置之不理,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規定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筱妮┌─────────────────────────────────────┐│附表:100年度司促字第6072號│├─┬───────────┬───────────┬───────────┤│編│發票日│金額│支票號碼││號││(新臺幣)││├─┼───────────┼───────────┼───────────┤│1│100年2月15日│200,000元│CA0000000│├─┼───────────┼───────────┼───────────┤│2│100年2月20日│750,000元│CA0000000│├─┼───────────┼───────────┼───────────┤│3│100年2月30日│350,000元│CA0000000│├─┼───────────┼───────────┼───────────┤│4│100年2月31日│100,000元│CA0000000│├─┼───────────┼───────────┼───────────┤│5│100年3月5日│200,000元│CA0000000│└─┴───────────┴───────────┴───────────┘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日
書記官康清煌◎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