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審金訴字第10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審金訴字第1052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韋歷具保人蘇聖珉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蘇聖珉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又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被告陳韋歷因詐欺等案件,前經檢察官於偵查中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1萬元作為羈押替代處分,由具保人蘇聖珉繳納現金後釋放被告。然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具保人同經合法通知並諭知沒保法律效果後,被告雖未在監執行或受羈押,仍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具保人同未督促被告到庭,嗣經本院派警拘提,被告亦未到案,此有被告具保責付辦理程序單、繳款收據、被告之送達證書、報到單、被告之戶籍與在監押資料、被告之拘票、報告書等附卷可稽,足見被告已經逃匿,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5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蕙芳
法官翁碧玲法官王聖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5日
書記官黃得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