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92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9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925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謝棫丞
陳鈺文黃堃偉(原名黃焜煒) 張棋雄 陳震賢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少連偵字第
180、2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八日、同年月二十七日所為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均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謝棫丞、陳鈺文、黃堃偉、張棋雄、陳震賢等5人因詐欺案件,前經本院分別於民國106年12月8日、同年月27日裁定就上開被告部分進行簡式審判程序。茲因發現本件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應以通常審判程序審理,爰依法撤銷上開裁定,依通常程序審理之。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7月19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陳柏宇
法官呂宜臻法官馮昌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佳玲中華民國107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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