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1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確認股份存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25號原告阿薩投資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梁家源 被告臺灣偉士伯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梁平勇 被告 王鎮皇 即 王鎮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份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請求確認被告王鎮皇就被告臺灣偉士伯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偉士伯公司)有1萬股股份存在,訴訟標的價額應以上開股份起訴時之價值為斷,而偉士伯公司係未上市或上櫃公司,股份並無公開交易價格,參以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民國110年
2月1日財高國稅資字第1102101160號函檢送之偉士伯公司108年度損益及稅額計算表及資產負債表所示,108年度之資產淨值為新臺幣(下同)2,254,201,215元,依偉士伯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50,000,000股計算,每股淨值為45.000000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50,840元(計算式:1萬股×45.0000000元=450,840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9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2月19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黃悅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2月19日
書記官黃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