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 馬小更 一字第1號
上訴人
即被告 佐庭妤
送達代收人 林富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廖湘玲 間請求返還保險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5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0,68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7月29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官陳立祥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7月29日
書記官吳天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