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簡字第1294號
原 告 甲○○
原告與被告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因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335,99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
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