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4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重訴字第4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訴字第403號上訴人即原告路得國際汽車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國偉 上訴人即原告 許燕婷 上列上訴人(下合稱本件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邱金福 間因本院11
2年度重訴字第403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路得國際汽車有限公司、許燕婷之上訴利益金額分別為新臺幣(下同)307萬4,269元、131萬7,151元,各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萬7,238元、2萬1,102元,均未據其等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本件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又本件上訴人未於民事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命於上開期間內補正,均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3月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鈺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3年3月11日
書記官李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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