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80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80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800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得理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仁宏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劉金地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報債權讓與通知已合法送達相對人之證明文件。
二、請釋明請求事項中,關於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為何種債權、費用?並陳明基於何法律關係主張?另陳明請求事項中之執行費新臺幣捌仟參佰玖拾玖元,係基於何法律關係主張?中華民國105年5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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