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詐欺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易字第44號公訴人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乙○○上列被告等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乙○○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本院金城簡易庭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簽由本院改依通常程序審判,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被告等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9月24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周建興
法官張珈禎法官周美玲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9月24日
書記官許永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