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23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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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易字第2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傷害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易字第231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宗平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4282號、101年度調偵字第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一0一年十月十八日下午三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進行審理。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本案前經辯論終結,惟因部分案情尚待審酌,而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0月5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周霙蘭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0月5日
書記官黃瓊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