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1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三九號
公訴人臺灣台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公設辯護人甲○○右聲請人因被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自民國捌拾玖年玖月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乙○○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而於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一日執行羈押。
二、茲本院以仍有證據尚待調查,其羈押之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八十九年九月一日起再予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五日
台灣台東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朱中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敏玉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