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簡上附民字第2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簡上附民字第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06年度簡上附民字第24號原告 游佰榕 被告 簡燕明
黃柏溢 葉易鑫 劉葭宏 上列被告等因106年度簡上字第294號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11月30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廖純卿
法官顏銀秋法官陳鈴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美姿中華民國106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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