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桃簡字第714號
原 告 春源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隆
被 告 湯清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
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
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
款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請求給付票款事件,經本院核定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6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嗣本
院以107年度桃補字第207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3日
內補繳不足之6,000元,原告於民國107年5月22日收受裁
定後,迄今仍未補繳上開費用,有本院送達證書、收費答詢
表查詢、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
、繳費資料維護增修查詢結果、收文資料查詢證明、收狀資
料查詢清單及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各1紙在卷為憑,揆諸前揭
說明,本件起訴不合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6月5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郭琇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6月5日
書記官柯思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