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9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998號原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代理人 張秀珍 代理人 游智泉 被告 吳素珠 代理人 練家雄 律師複代理人 林宏彰 被告 吳素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貳仟肆佰柒拾元。逾期不補正,即以裁定駁回起訴。
理由
一、按債權人代位債務人對於第三債務人起訴,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應就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定之(最高法院民國93年度台抗字第696號裁定參照)。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係依民法第242條及第767條之規定,代位被告吳素珠對被告吳素娥請求確認被告二人間就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於民國(下同)94年3月30日所為之買賣關係,及於同年4月28日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物權行為均不存在,並請求被告吳素娥將前揭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回復登記為被告吳素娥所有。依上說明,計算此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應就被告二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亦即系爭不動產之價額定之。是此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29萬2,300元(計算式詳附表一、二),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萬3,470元,扣除本件原告前聲請調解所繳納聲請費用1,000元,尚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萬2,470元。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爰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6年6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賴恭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6月23日
書記官蘇文熙附表一:
計算式:公告現值土地面積權利範圍=訴訟標的價額(單位新台幣元,元以下四捨五入)┌─┬───────────┬────┬────┬───┬─────┐│編│土地內容│公告現值│面積(平│權利範│訴訟標的價││號││(元/平│方公尺)│圍│額(元)││││方公尺)││││├─┼───────────┼────┼────┼───┼─────┤│1│臺中市○○區○○段1283│95,000│420│1/8│4,987,500│││地號│││││└─┴───────────┴────┴────┴───┴─────┘附表二:
┌─┬───────────┬───┬────┬─────┐│編│建物│權利範│房屋稅課│訴訟標的價││號││圍│稅現值(│額(元)│││││元)││││││││├─┼───────────┼───┼────┼─────┤│1│臺中市○○區○○段1503│1/1│││││建號││304,800│304,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