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附民字第201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201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1年度附民字第2018號原告 李金和 被告 曾皇棋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應以判決駁回,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係指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附帶提起民事訴訟,以請求回復其損害之程序,故提起是項訴訟須限於起訴之犯罪事實侵害個人私權致生損害者,始得為之,且須以刑事訴訟程序之存在為前提。若刑事訴訟部分未經提起公訴或自訴,即無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之餘地(最高法院110年度台附字第10號裁判意旨參照)。
二、查原告對被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原因事實,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以111年度偵緝字第534號為不起訴處分,因而未有刑事訴訟繫屬於本院,有該不起訴處分書、本院索引卡查詢證明、被告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是依上揭說明,原告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為不合法,應予駁回。而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月31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周莉菁
法官王怡蓁法官劉育綾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吳詩琳中華民國112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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