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3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3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貸款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345號原告 陳麗文 原告與被告 王浩宇 間返還借貸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77,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2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4月29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吳保任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4月29日
書記官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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