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附民字第15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15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1517號原告 謝依理 被告 莫澤林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113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2月9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郭峻豪
法官林琮欽
法官莊婷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湘文中華民國112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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