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353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35376號債權人 陳月美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陳阿滿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請求金額新臺幣貳拾「肆」萬元之記載是否有誤?如
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因與狀附二張支票總金額新臺幣22萬元不相符。)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1年12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翁卉穎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