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易字第4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易字第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易字第47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薛清輝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薛清輝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7月15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廖素琪
法官江永楨法官楊惠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7月16日
書記官李艷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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