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154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154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1154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羅杏裕 相對人即債務人美的世界時報有限公司特別代理人 藍崧元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美的世界時報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未提出正確利息日期,經本院於102年5月22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該裁定於102年5月31日寄存送達於南投縣政府警察中興分局光明派出所,有卷附裁定及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該裁定於同年6月10日對其發生效力,惟聲請人迄今仍未補正,聲請人請求利息部分,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7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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