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苗小字第110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111年度苗小字第1106號原告 張美霞 被告 吳聲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1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仟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一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事實及理由本件為小額訴訟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前段之規定,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2月7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陳中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及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裁判費。
上訴理由應表明: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
當事人如對本件訴訟內容有所疑義,得聲請閱卷。
中華民國112年2月7日
書記官蔡芬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