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催字第323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0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公示催告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三二三八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三、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一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張良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一日~B書記官陳淑娥附記:
一、請聲請人收受送達後先行核對,確認無誤後,速將本公示催告全文刊登新聞紙一日(附記部分不必刊登),並務必校對後,將該新聞紙全版送本院(請勿剪開)。
二、公告(即刊登新聞紙)滿六個月之翌日起算三個月內(即登報之日起算六個月至九個月之間),自行持本公示催告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逾期即不得聲請。
~F0~T40┌──────────────────────────────────────────────────────┐│支票附表: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三二三八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 張修政 │合作金庫銀行北台中│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五日│壹萬捌仟柒佰元│0000000│││││分行│││││├─┼─────────┼─────────┼───────────┼────────┼────────┼──┤│2│ 李秀梅 │合作金庫銀行美村分│九十一年十一月三十日│貳仟伍佰元│0000000│││││行│││││├─┼─────────┼─────────┼───────────┼────────┼────────┼──┤│3│大帥工程有限公司│泛亞商業銀行中港分│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日│叁萬柒仟叁佰捌拾│0000000││││ 張文憲 │行││元│││├─┼─────────┼─────────┼───────────┼────────┼────────┼──┤│4│ 蔡博亮 │聯信商業銀行營業部│九十一年十一月三十一日│壹萬壹仟元│0000000││├─┼─────────┼─────────┼───────────┼────────┼────────┼──┤│5│ 王龍木 │台中市農會大坑分部│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壹萬貳仟壹佰元│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