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77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773號

原告 李雙燕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哲生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8月4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徐千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8月4日

書記官蔡梅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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