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湖交簡字第228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盧翠華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
年度偵字第396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盧翠華因過失傷害人,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
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又被告
於肇事後留在現場,經警前來處理時坦承其為肇事者,係對
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受裁判者,應依刑法第62條前段之規定
減輕其刑。本院參酌被告前科資料、犯罪原因、家境、教育
程度、工作狀況、犯罪後態度,尚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告
訴人所受傷勢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
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
項,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第62條前段、第41條第1項
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量處如主文所
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
訴。
中華民國102年5月31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俞慧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2年5月31日
書記官黃湘茹
附錄:
刑法第284條第1項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
,致重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